1、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動植物產品的檢驗項目實行“先入區、后檢測”監管模式:
①動植物產品是指從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后再運往境內區外,及加工后再運往境內區外或出境,依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檢驗檢疫的動植物產品(不包括食品)。
②檢驗項目包括動植物產品涉及的農(獸)藥殘留、環境污染物、生物毒素、重金屬等安全衛生項目。
③“先入區、后檢測”監管模式按以下規則執行:動植物產品在進境口岸完成動植物檢疫程序后,對需要實施檢驗的項目,可先行進入綜合保稅區內的監管倉庫,再進行有關檢驗項目的抽樣檢測和綜合評定,并根據檢測結果進行后續處置。
2、對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食品實施“抽樣后即放行”監管模式:
(1)綜合保稅區內進口的食品,需要進入境內的,可在綜合保稅區進行合格評定,分批放行;凡需要進行實驗室檢測的,可在滿足以下條件的基礎上抽樣后即予以放行:
①進口商承諾進口食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檢驗要求(包括包裝要求和儲存、運輸溫度要求等)。
②進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并嚴格執行。
(2)、經實驗室檢測發現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,進口商應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規定采取主動召回措施,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所謂“抽樣后即放行”,是指對綜保區內進口的食品,在口岸一線實施檢疫查驗后,不進行檢驗即可入區。待進口食品出區進入國內市場時,按照一般貿易方式的管理模式對其實施抽樣檢驗,如抽中需要進行實驗室檢測的,進口商在符合相關要求的前提下,抽樣后即予以出證放行;如后續實驗室檢測結果發現問題,可根據進口記錄要求進口商及時召回問題產品,根據檢測結果進行其他后續處理。進口食品可以快速出區,極大地縮短通關時限,最大限度的減少時間成本,縮短客戶拿到貨、銷售貨物的等待時間。
按照這一全新監管模式的要求,客戶向現場提交申請報告、進口食品安全承諾書、召回承諾書和相關管理制度等資料,現場人員經審核符合相關要求后立即簽發《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》,同時要求企業嚴格記錄貨物流向,一旦有項目檢出不合格立即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規定,采取主動召回措施,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